佛山市中级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比近四成2021-06-25
12月24日,笔者从佛山市中级法院(下称“佛山中院”)获悉,该院近三年来,共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共3663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比达37%。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发生在流通环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少买卖合同纠纷是由于买卖双方或一方缺乏诚信意识导致的。买卖双方非诚信交易引纠纷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市场参与主体需诚信交易,如买方明知房屋存在违建,却依然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因买方个人原因无法办理按揭,却向有关部门投诉卖方房屋存在违建、存在合同欺诈,签订购房合同后却因限购不具购房资格,购房者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2021-06-24
近年来,由于房价增长迅速,各地尤其是一线城市纷纷出台了限购政策。限购政策在发挥调控市场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新型的法律纠纷类型。本文主要探讨因限购政策而导致主体不具备购房资格时,合同双方如何分配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律师说法限购政策出台后签订的购房合同,买方因限购政策而不具备购房资格时,法院应从对信息的掌握、违约责任的立法本意、情理上、公平合理以及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会做出利益衡平的考量,分配双方的违约责任。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联系电话:13966778445二、典型案例蓝某某、罗某某与A房合肥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阴阳合同效力如何? 纠纷如何处理2021-06-23
二手房交易市场里,买卖双方为了避免少纳税款,阴阳合同并不少见。如果买卖双方日后发生纠纷,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以哪一个合同为准?阴阳合同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一、律师说法1、阳合同中为避税而伪造的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2、阴阳合同产生冲突时,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为准。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联系电话:13966778445二、典型案例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高民提字第129号。(一)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6日,经合同纠纷科普:房屋买卖质量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2021-06-17
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二手房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二手房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二手房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质量纠纷的处理方法: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逃避居间义务逃避居间义务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合肥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2、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据统计:2019年合肥法院受理房地产纠纷6万余件2021-06-14
纪舸律师今天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以来,涉房地产纠纷案增速明显,2019年合肥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房地产案件34410件,同比增长47.6%;2020年1-8月共受理29294件,同比增长29%。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1-3月案件数量较少,其中2月份全合肥市收案数仅为483件,4月份之后收案数迅速增长,8月份达到顶峰5440件。数据反映出今年3月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企业及时复工复产,房地产行业活动逐渐频繁,由此引发出新的纠纷。另外,社会生活重启后,前期因疫情积压的诉讼纠纷集中涌入法院,造成4月之在合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发商的“笔误”应如何认定2021-06-10
笔误是我们个人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种失误,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也会时常因笔误而导致合同文本内容与实际交付的房屋状况有所出入,如不小心将电梯数量写错或层高写错等等,而当这些笔误导致开发商与购房者出现争议时,司法裁判的考量因素有哪些呢?是否都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不利后果呢?在此,合肥经济纠纷律师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某一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如果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则法律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合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5类案件裁判规则汇总2021-06-08
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类案同判已经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过去5年,我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虽在2020年受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有所下降,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旧是广大律师的重要案源。在刚刚出台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中,都市圈建设、城市更新、现代社区建设、城乡融合发展和“房住不炒”的总原则又会给房地产行业带来新的机遇与发展,同时也会有更多新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这样的背景以及推动类案同判的司法环境下,从房屋买卖合同合肥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如何解决?2021-06-05
当下,无论是商品房交易市场还是二手房交易市场始终呈现火爆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屋中介机构亦因此赚得盆钵满盈,与此同时涉房纠纷亦出现爆炸式增长。本文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例,解析相关纠纷,提示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期为购房者及中介服务机构预防相关法律风险提供有益参考。一、日新说法所谓居间,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房屋居间合同常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纠纷,在此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需要举证证明其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则需要证明居间人未尽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