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那些你需要知道的事2024-06-15
1.商品房认购书中的陷阱怎么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一般都是对具体的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不做详细规范和约定,骗取定金。保留好定金收据是规避这类风险的重要支撑。一、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由于认购书是由房产商制定的,内容中通常存在以下不利于买房人的陷阱,因此买房人应尽可能地与房产商签订详细的认购书。一般来讲,认购书有以下陷阱: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2、对分摊面积、税费、违约责任、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房地产交付及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内容不作房屋被查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房屋溢价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024-06-13
卖方多次承诺能够尽快解决查封事宜,并在买方尚未支付约定首付款的情况下就交付房屋钥匙、让买方装修房屋来表示自己的真诚。卖方应对损失的扩大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交易惯例,买卖双方在办理网签后,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因涉案房屋被查封,无法办理网签,买方对于合同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应有一定的预期,但买方既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也未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以明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致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买方对损失的扩大及纠纷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次要责任。而中介在合同签订前,已经查询到涉案房屋合肥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过低,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主张违约吗?2024-06-11
【案情介绍】2019年9月10日,小奔与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某小区某商品房出售给小奔。该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套内面积84平方米,合同约定的总价为120万元。开发商应在2020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其中违约责任中约定逾期交房责任: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9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0.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房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向小奔出售未成年人房屋母亲未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2024-06-09
1争议焦点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争房屋原登记在爷爷、奶奶和孙子名下,属三人共有。2016年5月,三人作为出卖方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时,孙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爷爷代替孙子签字。孩子父母与2014年离婚,孩子由父亲抚养。孩子父亲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认可。孩子母亲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现母亲未予追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支付合同对价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属平等交易,交易本身并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未合肥房产纠纷|合作建房(开发)合同是否有效?2024-06-07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1.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quo城镇居民购买的宅基地房屋,在拆迁中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2024-06-05
一、宅基地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既然可以依法转让,那城镇居民有没有购买的资格呢?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而且土地转让后,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而城镇居民是禁止购买宅基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与村民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合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受人的维权路径2024-06-02
路径一: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110条分别规定了守约方享有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以及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合同法》第110条也同样规定了不宜继续履行合同的几种例外情形:(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换言之,除上述不宜继续履行的情形外,守约方都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买受人可以诉请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有以下三种情【普法专栏】农村房屋买卖纠纷10种情况,如何处理?2024-03-09
1、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如何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张某清与冯某霞、崔某、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案例要旨:对于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是否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