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绿本房”买卖合同有效案例,拿走不谢!|小产权房案例研究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案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到今年春节前几日才收到《书面审理通知书》,遂补交本文案例,现发出来便于当事人或者律师同仁遇到类似争议时查找。
案例均认定绿本房买卖合同有效,既有笔者代理案件的一审法院(案例6、7),也有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1-5),部分案例不但认定了绿本房买卖合同有效,而且认定买家可以排除证载权利人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案例1、2021年12月10日(2021)粤03民终9276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深圳海关房改房,判决认定2009年4月24日曾志海与梁爽所签《房地产转让合约》合法有效。
案例2、2020年12月25日(2020)粤03执异1202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判决买卖合同不但合法有效,且可以排除证载权利人的强制执行。
案例3、2020年02月27日(2019)粤03民终10037号案(笔者代理)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一二审判决均认定连环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驳回证载权利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例4、2019年09月18日(2019)粤03民终2894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判决认定涉案房产所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故涉案房产交易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有关限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涉案合同有效。
案例5、2017年04月26日(2016)粤03民终22009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转让房屋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6、2021年11月25日(2021)粤0307民初21306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一审法院不但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可以排除证载权利人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案例7、2019年09月30日(2019)粤0307民初19352号案
裁判观点:
同样是绿本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私宅,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送达期限错误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8425号案发回重审。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一审法院以涉案房产为不允许上市交易买卖的绿本房,认定笔者委托人所签《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明显混淆了行政管理和民事合同、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绿本房买卖合同有效是已被审判实践确认、不争的事实。
附:一审败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