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说:已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交完首付后贷款没有办好怎么弄?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案情简介】
老百姓购房大多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而贷款购房是大多数家庭的选择,但不管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购房者来讲,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了,首付款也交了,但贷款却突然办不下来是一件让人非常苦恼的事情。最近,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亓女士就遇到了公积金贷款办不下来的难题。事情是这样的,亓女士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北京某地的一处房产,双方按照正常流程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亓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总价35%的首付款,剩余房款双方约定由亓女士以贷款的方式支付。但亓女士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发现无法正常办理批贷,因为贷款办不下来,与开发商多次沟通也无疾而终,首付款也一直在开发商手中,万般无奈,亓女士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接案之后,京云律师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团队负责亓女士的案件,经过京云律师调取相关信息发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在业务审核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大量涉诉纠纷和信用不良情形。于是该中心自2018年起暂停受理涉及开发商作为担保人的贷款业务。因此,亓女士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属于开发商的过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2、律师帮助当事人合理提起诉求,精准维权
律师在调取证据的基础上分析案件情况,帮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及《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承担。因为是开发商的过错,所以京云律师从以上三个方面提出了诉讼请求。
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便丧失了占有我方当事人首付购房款的依据;基于合理现实情况,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且支付利息损失,帮助我方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因开发商过错导致我方无法办理贷款,所以案件受理费用理应由过错方承担,帮助我方当事人减轻维权成本。
3、因开发商原因贷款办不下来,法院是怎么判的?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认购书的确认,因此应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缔约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购房款,但因被告方的担保资质问题,公积金中心停止针对开发商项目的贷款审批,导致原告方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不能支付剩余购房款,被告方对于原告方无法办理贷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据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便丧失了占有原告首付购房款的依据,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专业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购房之前一定要仔细了解购房风险和开发商的资质。如果遇到贷款办不下来的问题也不要自暴自弃,可以寻找专业的房产律师咨询。如果是因为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办理贷款,此时,开发商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办理贷款,同样,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办不下贷款既不是买受人的原因,也不属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即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老百姓购房大多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而贷款购房是大多数家庭的选择,但不管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购房者来讲,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了,首付款也交了,但贷款却突然办不下来是一件让人非常苦恼的事情。最近,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亓女士就遇到了公积金贷款办不下来的难题。事情是这样的,亓女士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北京某地的一处房产,双方按照正常流程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亓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总价35%的首付款,剩余房款双方约定由亓女士以贷款的方式支付。但亓女士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发现无法正常办理批贷,因为贷款办不下来,与开发商多次沟通也无疾而终,首付款也一直在开发商手中,万般无奈,亓女士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1、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接案之后,京云律师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团队负责亓女士的案件,经过京云律师调取相关信息发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在业务审核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大量涉诉纠纷和信用不良情形。于是该中心自2018年起暂停受理涉及开发商作为担保人的贷款业务。因此,亓女士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属于开发商的过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2、律师帮助当事人合理提起诉求,精准维权
律师在调取证据的基础上分析案件情况,帮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及《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承担。因为是开发商的过错,所以京云律师从以上三个方面提出了诉讼请求。
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便丧失了占有我方当事人首付购房款的依据;基于合理现实情况,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且支付利息损失,帮助我方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因开发商过错导致我方无法办理贷款,所以案件受理费用理应由过错方承担,帮助我方当事人减轻维权成本。
3、因开发商原因贷款办不下来,法院是怎么判的?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认购书的确认,因此应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缔约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购房款,但因被告方的担保资质问题,公积金中心停止针对开发商项目的贷款审批,导致原告方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不能支付剩余购房款,被告方对于原告方无法办理贷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据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便丧失了占有原告首付购房款的依据,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至此,律师代理的亓女士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顺利落下帷幕,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大获全胜。
【律师评析】
专业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购房之前一定要仔细了解购房风险和开发商的资质。如果遇到贷款办不下来的问题也不要自暴自弃,可以寻找专业的房产律师咨询。如果是因为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办理贷款,此时,开发商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办理贷款,同样,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办不下贷款既不是买受人的原因,也不属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即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