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不能构成对合同正文的变更2023-03-10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不能构成对合同正文的变更编辑:伊路芳菲【裁判要点】1.在“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及“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责任”问题上,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之间有实质差异,合同附件降低了万泉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降低了万泉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标准。2.根据合同交易习惯,对于同一时间签订的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合同附件只能是对合同正文未尽
  • 挂靠关系模式二: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2023-03-05

    挂靠关系责任模式二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编辑:伊路芳菲【内容提要】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和挂靠人对外责任承担的问题,需要根据“挂靠人对外形成合同关系,是以被挂靠人名义,还是以挂靠人自己的名义”这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按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两种模式处理。在建设工程施工挂靠关系中,对外形成合同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形成合同关系,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以及相关合同关系;二是挂靠人以挂靠人自己的名义对外形成合同关系,主要是指挂靠人与
  • 上海XX纸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市XX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2023-02-15

    案件情况:上海XX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与昆山市XX包装厂(以下简称:包装厂)系买卖关系。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纸业公司向包装厂提供纸张,付款方式及期限为月结,30天内结清。合同签订后,纸业公司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期间,多次向包装厂提供纸张产品,共计产生货款XXXXXX元。包装厂于20XX年XX月XX日和20XX年X月XX日,仅向纸业公司支付了货款共计XX万元,尚欠XXXXXX元未支付。此后,纸业公司多次催讨,包装厂至今仍未支付该笔款项。纸
  • 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不等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022-12-12

    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民法典第634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634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定解除,二审法院为何改判?2022-12-11

    ——从金某等与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看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时,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编写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杜继业律师【案情简介】2020年4月20日,施某与金某二人经中介方居间服务后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1.施某以800万元将系争房屋转让予
  • 合肥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票涉及和衍生的法律问题2022-12-06

    发票作为记录个人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商事凭证,在我国财税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是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商事交易越来越规范,涉及发票的争议也日益增多。发票作为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介质,由发票衍生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更加值得探讨。一、关于重庆市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发票的法律纠纷数据分析本数据统计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裁判文书中涉及“买卖合同、发票”等字样的基层、中级、高级等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总
  • 民法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2-12-05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
  • 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对账单多重要你知道吗?2022-12-02

    2023如期而至,但应收账款的催收问题仍旧是老生常谈,在日常中,总会有各企业家们问及,“我这只有对账单,对方拖欠我的货款一直不付,我能起诉吗?”“我这只有我和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拖欠我货款,我能起诉吗?能赢吗?”,亦或者已经付出的款项不明确,导致付款总额的争议等等很多类似这样的问题,都是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作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没有在送货的过程中进行出货、送货、对账的留痕操作所造成的。今天我们借助一篇案例,来看看诉讼过程中对账单的决定作用,与大家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