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肥律师综合分析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应对思路2022-09-02
合伙协议纠纷是2011年新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在合同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不同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项下的合伙企业纠纷,它是针对个人合伙产生的民事纠纷设立的案由,其法律适用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部分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因为个人合伙较合伙企业及联营的组织形式相对简易,合伙主体通常具备一定的信用基础,民间运用较为普遍。但通常个人合伙存在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合伙收入支出证据难以举示及合伙清算合肥蜀山区合同纠纷律师 个人合伙如何清算?合伙协议纠纷2022-08-29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2021年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法律问题汇总【合肥合同律师】2022-08-27
2021年50份合伙协议纠纷的判决,就在合伙协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简要的分析:一、关于合伙关系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在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主体的认定一般相对容易。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合伙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比较亲密的关系,例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等,建立在这种亲属关系下的合作,经常出现不签订合伙协议的情况,这就为合伙关系的认定埋下了隐患,所以在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就要保存足够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就和合伙达成合意的证据、就合伙事项沟通的证据、合伙期间的账目、凭证、运营期间的其他相【合肥律师】纠纷产生,却难被认定为合伙,后果出乎意料2022-08-10
截至2021年12月,在法蝉法律大数据中键入关键词为“合伙”,共检索出1697678篇裁判文书;键入关键词“合伙关系”,共检索出361024篇裁判文书;键入关键词“书面合伙协议”,共检索出27633篇裁判文书。自2008年以来,因书面合伙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呈现出了逐年上升的趋势: (数据来源:法蝉)一腔热血的创业者在“自家人”的心态下组成合伙,期待在未来干出一翻大事业。然而,美好的愿景却会被不期而至的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是否应当提出反诉?2022-07-29
合伙合同纠纷,在原告诉请解除合伙合同,主张被告承担给付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提出反诉?原告承租房东的房屋注册个体工商户,开设酒店,然后承包给他人经营,承包费为90万元/年。因疫情原因酒店停业,之后原告以酒店的设施、设备作价80万元与被告合作开设医院。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合作合同,并与房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直接承接原告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延长租赁期间,调整租金。补充协议签订之后,被告按照约定向房东支付了一年的房租60万元。因各种原因,在租赁补充协议签订半年后,被告「合肥资深律师」因未订立书面合伙合同引起的纠纷2022-07-26
案情概况张三与李四各出资15万元,租用房屋并于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了普通合作企业--红黄装饰中心。张三、李四约定风险共担,盈利平分。后来,为了公司进一步经营和发展,提出以5500元雇佣王五为设计师。王五以自己具备装饰技术,能够开拓市场为由,希望自己加入红黄装饰中心,张三、李四同意王五入股并参加中心的经营管理,但未对王五的劳务出资进行作价评估。红黄装饰中心开业1年后,出现巨大亏损,将全部企业债权和其他财产偿还债务后,尚欠外债20万元。张三、李四、王五对这20万元的债务如何承担,发生分歧。张三、李四认【合肥合伙合同纠纷律师】合伙账目要齐全,举证不能债难圆2022-07-16
1、裁判要旨合伙合同终止后,部分合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退还入伙资金及利息,实质上是变相要求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但双方均未对合伙财产、支出、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合伙期间的盈利情况,应由提起诉讼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简要案情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张某、蒋某某共同协议经营“某装饰中心”,并签订了“个人合伙协议”,协议对合同期限、出资比例、盈利、亏损、债务承担等作出了明确约定。截止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五人始终未对合伙财产、支出、债权债务进行合肥合伙纠纷律师|个人合伙解散,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2022-06-20
要闻/合肥合伙纠纷律师|个人合伙解散,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一、清算是否系个人合伙分割的前置程序?清算,是公司破产后解除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进行分配的必经程序。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对清算这一程序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然而,个人合伙解散是否一定要进行清算这一问题,却一直没有定论,这在实践当中导致个人合伙解散常有争议产生。《民法典》出台以后,新增&ld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