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航集团及法人陈峰被限制高消费:涉合同纠纷2021-05-25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今日披露了两份限制消费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峰被限制消费。上述两份消费令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下发,落款时间为9月15日。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提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柴靖申请执行海航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限制海航集团及法人陈峰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
  • 梦都影业被强制执行超336万!曾涉及张若昀张健父子合同纠纷2021-05-21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新增三条被执行人信息,案号分别为(2021)浙0424执990号、(2021)浙0424执991号、(2021)浙0424执989号,执行法院均为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总额约336万,相关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罗滨,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影视业的投资;广播电视节目策划、制作;影视基地的开发建设;婚庆礼仪服务;拍摄场景租赁等。股东信息显示,上海岚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
  • 乐视把范冰冰告上法庭 涉及案由为演出合同纠纷2021-05-21

    8月31日,据天眼查APP显示,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近日新增开庭公告,原告为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为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范冰冰;受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于9月14日上午9点开庭,涉及案由为演出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解释,演出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演出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演出合同是指双方约定由一方为他方演出文艺节目等,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演出人的主要义务是亲自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演出人应按合同约定亲自演出,不能由他人代替,这是演出合同所具有的人身属性所
  • 最高法对疫情下的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纠纷作出解读2021-05-21

    新冠肺炎疫情给生产生活秩序带来冲击,涉疫情纠纷的民商事案件频发,疫情是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其影响产生的经济纠纷能否无责解约?5月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提出了23条具体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林文学结合该意见介绍了如何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合肥合同律师解说:定金在合同运用中的十个法律陷阱2021-05-19

    “定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意经营中被广泛运用。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被运用广泛,但法律误区仍旧不能避免。 一、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
  • 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哪些条件?2021-01-20

    一、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权利人、义务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债务移转情况下,原债务人对原债务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义务将由第三人承担。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的合同债务转移行为,可以盘活市场主体的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和利用合同债务转移,就显得十分重要。二、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为了加深大家对合同债务移转行为的理解,笔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合同债务转移应具备的条件,供大家
  • 关于签合同最容易忽略的12个法律问题2021-01-19

    一、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
  • 合同处于正常履行过程中能否解除?2021-01-19

    【案情】2000年3月21日,原告武鸣某村民委员会24队和本队村民吴某某及21队村民韦某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位于“上殿”北边长51米,东边长67米,南边长10米,西边长67米的地块承包给吴某某及韦某某;承包期限从2000年3月30日至2030年3月30日止,承包费3800元,一次性交清;承包方不得在承包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葬坟;承包期满,承包方以原状无残石瓦砾的可耕种面积完整的地块交给原告;哪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交付违约金1000元。后吴某某、韦某某相继去世,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