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纠纷:假买卖真套贷,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2-20 浏览次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
宋江与柴进是表兄弟,2015年,宋江做生意缺资金,向柴进借款遭到拒绝。宋江遂提出,将柴进名下的梁山1号房屋通过房屋买卖形式过户给宋江,宋江再用此房屋进行抵押借款。宋江承诺5年之后再将房子重新过户给柴进。
念及兄弟情义,2015年5月24日,柴进(卖售人、甲方)与宋江(买受人、乙方)签订《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230万元价格出售给宋江。2015年9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宋江名下。
房屋虽然过户给了宋江,柴进一家仍然居住在房子里。宋江支付的购房款后来也被宋江拿走了。宋江还用房子继续抵押借款,意图东山再起。谁料生意越做越亏,最终债权人诉讼查封了这套房子。
5年后的2020年,柴进联系宋江要求把房子过户回来,谁料始终联系不上宋江。无奈之下柴进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签订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的原权利人为原告柴进,后原、被告之所以签订《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宋江名下,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告套取银行贷款,可见双方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故原、被告就案涉房屋所签订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无效。现原告要求确认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柴进与被告宋江于2015年5月24日就XX市XX区XX路XX弄XX道XX号XX室房屋签订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宋江与柴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合同当事人应当以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真实合同,避免因合同无效等情形造成自身权益损失。
案情介绍:
宋江与柴进是表兄弟,2015年,宋江做生意缺资金,向柴进借款遭到拒绝。宋江遂提出,将柴进名下的梁山1号房屋通过房屋买卖形式过户给宋江,宋江再用此房屋进行抵押借款。宋江承诺5年之后再将房子重新过户给柴进。
念及兄弟情义,2015年5月24日,柴进(卖售人、甲方)与宋江(买受人、乙方)签订《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230万元价格出售给宋江。2015年9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宋江名下。
房屋虽然过户给了宋江,柴进一家仍然居住在房子里。宋江支付的购房款后来也被宋江拿走了。宋江还用房子继续抵押借款,意图东山再起。谁料生意越做越亏,最终债权人诉讼查封了这套房子。
5年后的2020年,柴进联系宋江要求把房子过户回来,谁料始终联系不上宋江。无奈之下柴进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签订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的原权利人为原告柴进,后原、被告之所以签订《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宋江名下,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告套取银行贷款,可见双方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故原、被告就案涉房屋所签订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无效。现原告要求确认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柴进与被告宋江于2015年5月24日就XX市XX区XX路XX弄XX道XX号XX室房屋签订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宋江与柴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合同当事人应当以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真实合同,避免因合同无效等情形造成自身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