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房产中介履约不当,购买房屋两头花钱,看看法院怎么判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2-19 浏览次数: 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中介交易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刘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找到合适房源,刘某购置后支付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3000元。后中介公司安排刘某购买夏某商品房一套,全价款285000元,刘某表示同意,立即将285000元房款和3000元中介服务费打至中介公司账户。夏某系贷款买房,首付加按揭已缴142000元。中介公司遂促成夏某与房产公司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促成刘某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9年12月起,先后向房产公司支付110000元,向夏某支付142000元。后刘某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房产公司以仅收到中介公司110000元其余房价款未交齐为由予以拒绝,为拿到房屋,刘某只得向房产公司补齐剩余房价款175000元,补齐房价款拿到房屋后,刘某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剩余房价款175000元和中介服务费3000元。
审理认为
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因中介公司履约不当,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屋的相关权属,另刘某把全部购房款交付给中介公司,且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由中介公司完成交付,但中介公司在明知夏某无法向刘某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仍向夏某支付142000元,明显违背了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中介公司应向刘某退还剩余房价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