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律师案例总结出10大风险,防范合同风险有备无患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08 浏览次数:
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契约,以及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谓是工程管理的首要对象。为有效规避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其在订立阶段的风险点尤其值得关注。

1、维护合同效力是首要前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6)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7)发包人不能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其中,情形1和2出于施工企业资质问题,情形3和6违反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情形4、5、7违反了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相应地,合同订立阶段应重点关注主体资格,并根据招投标的规定予以审查。

另一方面,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遵循招投标强制规定。无论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中标,还是中标无效、黑白合同,这些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做法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应是施工合同签订前期严格审查的对象。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有补充协议的应在合同中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其中应重点把握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质量标准、施工工期,还应仔细审查合同对于工程变更、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风险转移等内容的约定。

合同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主要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四种。前两种合称固定价合同,实践中常常有变更风险、计价风险等发生;后两种给发承包双方进行变更留出了空间,合同也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施工工期:合同应对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予以明确界定,如针对开工日期应在合同中约定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日期不一致时的认定方式。当然,约定绝对工期是最理想的选择。与此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对于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避免因争议影响工程进度。另外,针对“按照业主支付进度付款”、“在建设单位资金到账后按比例支付”、“以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等“背靠背”条款,也应保证其适用和规则符合《建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要求。

风险转移: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和价款调整中公平分担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物资短缺等经济风险,并完善用以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如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