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同律师: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证据收集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28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安全、索赔、已付款以及违约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产生的争议所立的案件。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商业模式一般为承包人先行垫资、发包人后付款的模式,总体上属于发包人市场。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施工方往往是主张权利的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往往需要由施工方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承包人往往难以提供全面的证据材料。因此施工方不仅需要在与发包方合作的过程中就同步积极主动地注意材料的留存,还需要与发包方斗智斗勇保留材料,避免后期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案件败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证据有以下几种类型: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工程建设规划审批的证据;
3、合同签订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图纸、招投标资料等;
4、工程施工情况的证据,重点是设计变更、签证等反映工程量、价格的证据,以及工程工期情况的证据;
5、工程验收证据;
6、工程结算证据;
7、工程款付款证据;
8、工程质量异议证据。
为避免在维权时处于不利地位,施工方应尽到谨慎义务,防患于未然,在施工的过程中就全面保留以下材料: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签约、计划、图纸等;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3、各种会议纪要,但需要注意的是会议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9、工地的交接记录、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基于承包方在建筑工程市场的被动地位,确实存在承包方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本文的功能是一个基本的指引作用,供有这方面法律需求的朋友参考使用,不建议非法律从业人员通过此文或其他类似普法类的文章自行处理有关法律诉讼,诉讼中的法律风险和胜诉把握来源于事实、证据、实体法律、法规规章、举证质证的证据规则、财产保全等程序规定以及诉讼技能等多个维度的因素,非经长期专业法律训练的人员通过集中的法律知识来处理诉讼,风险极大,请务必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