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合伙人偷拿回扣伤害合伙集体利益能否追究其责任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10-17 浏览次数:法律咨询:合伙人偷拿回扣伤害合伙集体利益能否追究其责任
去年,我和几个朋友合伙买了一台液化气槽车,在经营的后半过程中,利润明显降低,我感觉其中一个具体经营者偷拿供货方的回扣,但没有实际证据,如果能查到二者之间的银行往来账户,肯定有收获,但不知道如何申请相关执法机关委托办理另外因为他进货把关不严,我们受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处,罚款14万,能否追究其责任?
律师回答:
当然可以。最好先把合伙协议拿过来看一下。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