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房屋中介常用的几种骗术手段,需警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12-02    浏览次数:

一、房屋中介常用的几种骗术手段

手段一:骗租金

一些不法中介公司打着房屋出租代理的名义,从业主手中骗得房屋钥匙及一个月的空置期,以月付的方式支付租金,同时又以押一付三,以及采取半年付、一年付租金的方式从房客那里得到租金。循环采用这种手段,在短期内获得大量的现金,然后携款出逃。

手段二:假信息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用“房托”来假冒房主,诱使消费者上钩。再利用种种借口使租房者无法签约,把违约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

手段三:冒充房东骗钱

不法中介租下一套房子做道具,利用业务员冒充房东,报出低于市场的价格。待顾客与假房东签下合同并交纳了中介费后,假房东又找出各种理由不肯出租。顾客找公司退钱时,公司说双方已签租赁合同,中介服务已经完成,房东属单方违约,中介费不予退还。

手段四:骗取“看房费”

用各种名义骗取“看房费”后,由业务员带领客户去看一套根本就不存在的房子,在路上其他业务员冒充房东打来电话说临时有事去不了,另约时间,并让该客户记下“业主”的电话号码。这时业务员会说:“你已和房东取得联系,根据合同看房费不予退还。”

手段五:合同不规范

合同极不规范,连必要的条款,诸如中介服务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也未列入。有的则利用自己订立格式合同的机会,在订立条款时写出“霸王合同”,导致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二、房屋中介怎么收费

房屋中介的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房产交易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

房产交易额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

房产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