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勿随意签订 警惕装修合同小陷阱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10-06 浏览次数:“定金”“订金”有别
平原刘先生为了给即将结婚的侄子一个惊喜,悄悄在一装修公司交了500元定金,准备将装修的费用作为结婚“特殊”礼物。结果事情有变,房子不需要装修。原本“订约订金”,误写成了“履约定金”。只因一字之差,500元钱险些被扣,多亏平原县消保委的调解才避免了损失。
近期,类似装修优惠“套餐”的纠纷不少,甚至有些人被所谓“订(定)金”套牢,一直被装修公司牵着鼻子走。“履约定金”和“订约订金”不同,对于“履约定金”,消费者违约装修公司可以不返还“定金”,装修公司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而“订约订金”意味着将来双方有可能达成协议,如果后来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这个“订金”装修公司必须返还。在遇到所谓的超低价装修时,签订合同一定要慎重,先看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以防被套。
家装工程管理费可事前协商
近日,家住齐河县城的李先生来到齐河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在县城内某品牌地板专卖店内购买了6000元的地板,当初经销商承诺免费安装,没想到等到安装时,安装工人告诉李先生,免费安装指的是免上门运送材料费和人工费,安装时需要的地垫、胶、边条、防潮粉、防虫粉等配件全都是要收费的,最后一算安装费竟高达1000元。
李先生觉得太贵,就不打算让其安装,准备自己找人来安,没想到安装工人竟然威胁李先生说,如果不安装他们厂家的配套材料,地板以后出现鼓、翘等任何问题,商家一律不管。经调解,由商家为李先生安装地板,商家收取配件成本费用300元。
目前国家对家装工程管理费没有一个固定和明确的标准,收取家装工程管理费是装饰装修行业一个行业规则,目前也没有相关部门来规范这一收费标准。所以,消费者与家装公司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收取费用的条款,如果有疑问可以提出更改,对收取管理费的标准及数额双方可充分协商,依照约定内容履行。
装修合同勿随意签订
家装合同是保障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定依据,签订前必须尽到注意的义务,对合同条款要仔细审查,尽量将条款内容写得仔细、准确,权利和义务要平等、明确,违约责任要清晰、具体,避免事后产生纠纷。目前,一些家装公司为了规避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负担,与消费者签订的往往是自己起草的“霸王合同”,由于合同本身就存在漏洞,以致合同纠纷增多。因此,建议消费者要求家装公司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对不合法、不合理的“霸王合同”敢于说不,及时投诉,依法维权。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订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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