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经济合同律师解答合同定金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7-03 浏览次数:如果订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下边律师为您解释关于合同定金。
裁判主旨
预付款项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案情简介
为了购买五十万个口罩,张某文和张某强达成一致。22020年1月22日,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软件转帐,以及通过厦门金胜佳工贸有限公司账户转帐的方式,向张某强支付50万元。在张某强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按约定将口罩交付给张某文。之后张某强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2月13日将上述款项退回张某文及厦门金胜佳工贸有限公司账户。明年1月4日,张某文来到本院。
法院认定
此案中,张某文向张某强购买口罩,张某文于2020年1月22日向张某强支付定金10万元,在当日,张某强出具“收条”后,对收到的张某文定金100,000元予以确认,“收条”除载明定金金额为50万元外,另外,对于口罩的单价、数量等内容做出约定,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应被视为在某一口罩买卖上达成了一致,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意思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根据协议,各方应当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收条出具后,张某文依《收条》约定,再向张某强支付定金40万元,货款10万元,张某文定金5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16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如果定金数额超过或少于约定金额,则视为改变约定定金数额。在这起案件中,买卖面罩共50万件(4元/件),标的额200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同意,定金金额不得超过40万元(200万元×20%),对于超过部分100,000元(500,000-400,000)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本院确定案件所涉口罩销售合同定金为40万元,对超过10万元定金可视为预付款。
张先生依约向张某强支付了一笔定金40万元,张某强未依约定将口罩交付给张某文,使张某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强应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除张某强已返还张某文部分外,根据法律,张某强还应当依法退还张某文定金40万元(80万-40万)。
由于张某文向张某退还的数额为60万元(其中的定金40万元,其他20万元应视为退还货款)没有异议。为此,张某文要求张某强返还定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庭裁决
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张某文应返还张某文的40万元。
如不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受理费7300元,费用减半计3650元,由张某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