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总包合同无效的原因会不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9-18    浏览次数:
笔者认为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是完全独立的合同,总包合同无效不应该成为分包合同无效的理由。
不过总包合同无效的无效原因,也可以是分包合同无效的无效原因。
如A将工程发包给B,但B是个人,则该总包合同必然无效。即便B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了有专业承包资质的C,但B、C之间的分包合同仍会因为B不具有总包资质而无效。B自己就不具有总包资质,又怎么管的好分包工程?怎么可以坐在总包的位置上呢?C明知对方无总包资质和对方签订分包合同也有一定过错。
如A、B之间的总包合同因建设项目本身违法导致合同无效,比如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光伏地面电站施工,属于违反规划侵占农用地的禁止性行为,总包合同无效。分包合同也会因建设项目违法而无效。
但是,如果A、B之间的总包合同不是因为B的资质问题或建设项目本身违法,而是因为违反了招投标规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效的,笔者认为,只要B是具有该工程相应总包资质的,则B合法分包出去的分包合同应该有效。
类案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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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4544号】吉林佳*管桩有限公司与白城市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梁*明、张*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年11月9日)
裁判观点:总包合同因挂靠无效,但并不必然导致专业分包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佳*公司系具备管桩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梁*明代表隆*公司将该专业工程分包给佳*公司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隆*公司与龙*酒店虽然系后补签的中标通知书暨案涉工程总包合同,且龙*酒店自认其知晓案涉工程系张*彪借用隆*公司施工资质所承建,其与隆*公司之间签订的总包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该总包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管桩等专业分包合同的效力,故梁*明代表隆*公司与佳*公司之间签订的管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属于有效合同,一审认定该合同无效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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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民初97号】武胜县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四川弘*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年1月26日)
裁判观点:案涉项目总包合同的效力与案涉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并无实质关联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效力及其他相关问题。
本案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劳务分包合同并非格式合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第二份劳务分包合同,本案第二份劳务分包合同应作为双方结算和履行的依据。首先,弘*源公司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结合弘*源公司举示的案涉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知,案涉项目1-14#实际上是分两期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1-8#为一期,9-14#为二期,弘*源公司已合法取得施工许可资格,不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情形,虽然案涉项目总包方系弘*源公司,但弘*源公司对案涉项目分期实施,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故总包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案涉项目总包合同的效力与案涉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并无实质关联性,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恒*公司具有合法的劳务分包资质,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最后,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主材由弘*源公司提供,恒*公司实行包人工、周转设施料、辅料、机具方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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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3民终682号】沈阳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年9月29日)
裁判观点:李*作为自然人没有对消防工程进行施工的资质,其在取得案涉消防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安*公司,安*公司虽具备相关资质,但因总包合同无效,分包合同亦无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公司与李*签订及履行合同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李*作为自然人没有对消防工程进行施工的资质,其在取得案涉消防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安*公司,安*公司虽具备相关资质,但因总包合同无效,分包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