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合肥律师】纠纷产生,却难被认定为合伙,后果出乎意料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8-10    浏览次数:
截至2021年12月,在法蝉法律大数据中键入关键词为“合伙”,共检索出1697678篇裁判文书;键入关键词“合伙关系”,共检索出361024篇裁判文书;键入关键词“书面合伙协议”,共检索出27633篇裁判文书。
自2008年以来,因书面合伙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呈现出了逐年上升的趋势:
 
(数据来源:法蝉)
一腔热血的创业者在“自家人”的心态下组成合伙,期待在未来干出一翻大事业。然而,美好的愿景却会被不期而至的意外打破,闹得不欢而散。当纠纷无法解决时,因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应得利益也不能保证。
合伙协议对于认定合伙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举证责任都将起到关键性的决定作用。那么,在缺乏合伙协议之时,又如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呢?
- 01 -
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合伙投资款变借款
个人合伙因设立便捷,形式灵活多样,且可通过口头订立协议等优势,成为了不少创业者的选择。然而当意外出现时,若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或许将承担本不存在的法律责任。
2018年2月甲、乙二人合伙销售副食品,乙投资20万元打入甲个人账户,双方之间无书面合伙协议,2019年乙找到甲表示当时20万元的出资没有任何证明,遂让甲打个向乙借款20万元的欠条并约定了利息。
甲因与乙私交甚好且并未打算让乙赔钱,故在借条上签字。后2021年乙起诉向甲主张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甲在未咨询律师的情况下应诉,答辩称二人之间系合伙关系,口述了合伙的前因后果,合伙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及亏损状况,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后法院在原告提交借条、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判决支持了乙的全部诉请,甲需向其偿还本金及利息。
这起案例当中,甲庭审结束后在咨询时表示,打欠条只是为了给对方的投资即合伙出资做个保底,但双方的合作基础仍然是合伙经营、风险共担,绝非借款,双方存在真实的合伙经营行为。
 
我们也来预测一下,即便乙承认该笔20万元款项系合伙出资,也可主张打条之时甲、乙协商一致,对原合伙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的结果是甲以出具欠条的形式购买乙在合伙经营中的份额,从而达到乙退伙的目的。
最终,法院也有可能认定甲、乙双方已经将合伙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条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这起案例当中,甲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投资款项的性质发生转变,让原来的合伙关系变成了借贷关系,从而需要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
上述案例只是众多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之一。如开篇所述,因合伙协议产生的纠纷并不在少数,现实中产生纠纷的原因也多种多样。
下图为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关键词检索出来的相关案例的案由分布:
 
(数据来源:法蝉)
涉及到利益的时候,或许真的应当“小心为上”。
- 02 -
合伙关系,证明标准仍不统一
《民法典》中虽未对合伙的概念进行界定,但第967条规定的“合伙合同”实际说明了合伙的性质:
第967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个人合伙的特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劳务、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经济组织,且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便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根据前述民法典的规定,双方若存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且风险共担的行为,就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应认定为形成了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
 
但是,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上述认定标准掌握的尺度不一:
部分法院认为,只要存在共同出资这一特征就可以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然而,也有法院提高了认定规则,即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两个以上特征,才能被认定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正是由于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的裁判尺度及要求证据达到的确信度标准不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被认定为合伙,往往会对当事人如何承担相应后果造成较大的利益影响。
有时甚至会造成截然相反的后果,当事人很有可能像前述案例中的甲某一样承担不利后果。
- 03 -
不糊涂的合伙,得这样做
虽说合伙关系的形成是以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案件事实无法还原、合伙关系无法被认定,建议广大创业人员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风险防控:
①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通常书证的效力往往可信度较高。因而,决定成立合伙时,就需要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在合伙协议中,应当对合伙的项目情况、出资形式及占比、合伙事务的管理执行、合伙利润分配及亏损的分担、合伙的期限、入伙、退伙以及合伙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以确保纠纷产生时有据可依。
 
②加强财务管理,明明白白“算账”
多数个人合伙多为“人治”,只有一本“糊涂账”,财务状况大多时候都是由执行合伙事务的经营者掌握。
虽然为了节约成本,但这也造成管理人员缺少财务账册,而混淆了个人财产与合伙财产。出现纠纷后,合伙人自己都算不清楚账,所有证据都是凭借“一张嘴”,毫无证明力。
除了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账目问题,各合伙人也可以定期对账,核算结算成本、收入、利润,明明白白合伙,清清楚楚算账。
③保留合伙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的当事人,对合伙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所以,在合伙关系存立期间,应留心保存合伙凭证,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或其他能够体现合伙事实的截图。
在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的情况下,可向法庭申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庭,对双方合伙的发生、出资情况、经营过程、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等事项进行证明。
但是,针对规定的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可以考虑在成立合伙时请不参与合伙的人员来进行公证。
 
- 04 -
写在最后
在电影《中国合伙人》中,王阳曾说,“好朋友不要在一起合伙开公司,因为友情会被利益牵扯”。这句话或许道出了不少创业人的辛酸。
个人合伙“易生不易死”,合作之初,大家都是“一生一起走”的好伙伴,为了避免因出现纠纷而无法挽回朋友关系,建议各创业者在创业之初事先订好“合伙协议”,事中留好合伙经营、共负盈亏的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