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那些你需要知道的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6-15 浏览次数:1.商品房认购书中的陷阱怎么避免?
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一般都是对具体的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不做详细规范和约定,骗取定金。保留好定金收据是规避这类风险的重要支撑。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
由于认购书是由房产商制定的,内容中通常存在以下不利于买房人的陷阱,因此买房人应尽可能地与房产商签订详细的认购书。一般来讲,认购书有以下陷阱:
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
2、对分摊面积、税费、违约责任、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房地产交付及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内容不作规定或者不作详细约定;
3、房产商以隐瞒重要事实,如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销售,欺骗购房者,让购房者先签认购书,收取定金,后签预售合同,骗取定金。
二、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购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在认购书中明确设立有定金条款的,由于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故认购书的定金应当属于立约定金。
根据《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为了防止意外,购房者一定要保留好定金收据。根据我国《担保法》,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以定金的交付生效条件。若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实际上却并没有支付定金,此时如果不打算买该房了,卖方也不得按认购书向购房者追讨。
另外,如果签订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已经洽谈,但因认购书未约定的内容协商不成,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双方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很多买房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开发商常要求买房人先签订一份认购书,并交付一部分定金。而买房人往往认为反正认购书不是合同,所以常常草草签订,结果在房产买卖中带来不少麻烦,从而陷入被动。
建议购房人提前咨询律师认购书有什么作用,或者请律师协助签订认购协议,不能盲目签订。
2.一房二卖法律后果?如果防范一房二卖?
一、何谓谓一房二卖?
就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所以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一是销售已经被人购买或者认购的房屋,如个人之间的二手房交易,双方只是草率的签订了简易合同,未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事后房主将房屋卖给他人;购买商品房未依法在网上签约备案,开发商事后将房屋卖给他人;开发商为筹集资金,以相对低价为诱饵,以交押金、定金方式“卖房”,用收条代合同,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楼盘开发完成后再将房屋卖给他人。
二是销售产权受限的房屋,如开发商因资金紧缺,为偿还材料款或其他借款将房屋抵偿或抵押,但又均未办理抵押或过户手续,以致出现重复抵偿、抵押或出售的现象;私自将法院已查封的房屋出卖给他人。
三是“黑市”开发,如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将个人私房开发成“商品房”出售,因为此类住房无法取得房产证,极易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
二、一房二卖的房子归谁
1、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
这种情形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三、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
在“一房二卖”纠纷中,房屋的所有权按下列原则处理:
1、如果在几个购房人中,有办理完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的
该房屋的所有权就由该购房人取得,我国对房地产权属的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形成、转让、变更、终止、灭失等,都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只有进行登记、办理产权证后,该房屋才是真正属于你的。
这就提醒广大购房人,要尽可能要求房地产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尽早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几个购房人都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这种情形由房屋的合法占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其中一个占有人基于合法的原因(合同),已经拿到房屋钥匙、搬入该房屋居住的,由该购房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四、如何预防一房二卖的发生?
1、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
根据目前的房屋买卖交易设置,二手房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
2、在买房前查清楚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正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间还有一段时间。由子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卖房者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
3.离婚后房产纠纷,一方不配合怎么办?
王某与李某是一对结婚三年的年轻夫妇,婚后共同出资,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办理了房产证,产权证有夫妻两人的名字。日前,他们因感情等问题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房子给了王某。
如今,王某担心这是李某一时的情绪,将来可能不配合其办理房子过户手续或者反悔协议内容。协议离婚后,如果遇到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
协议离婚中,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等此类情况偏偏居多。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急于离婚或赌气离婚,离婚之后开始对房产分割反悔,从而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起诉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那么,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理过户。
如果对方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二、如果一方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会受理。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处分。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离婚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实践中,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大中城市的房管部门即以此为据,对仅凭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单独办理房屋过户不予受理。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一般都是对具体的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不做详细规范和约定,骗取定金。保留好定金收据是规避这类风险的重要支撑。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
由于认购书是由房产商制定的,内容中通常存在以下不利于买房人的陷阱,因此买房人应尽可能地与房产商签订详细的认购书。一般来讲,认购书有以下陷阱:
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
2、对分摊面积、税费、违约责任、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房地产交付及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内容不作规定或者不作详细约定;
3、房产商以隐瞒重要事实,如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销售,欺骗购房者,让购房者先签认购书,收取定金,后签预售合同,骗取定金。
二、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购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在认购书中明确设立有定金条款的,由于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故认购书的定金应当属于立约定金。
根据《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为了防止意外,购房者一定要保留好定金收据。根据我国《担保法》,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以定金的交付生效条件。若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实际上却并没有支付定金,此时如果不打算买该房了,卖方也不得按认购书向购房者追讨。
另外,如果签订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已经洽谈,但因认购书未约定的内容协商不成,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双方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很多买房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开发商常要求买房人先签订一份认购书,并交付一部分定金。而买房人往往认为反正认购书不是合同,所以常常草草签订,结果在房产买卖中带来不少麻烦,从而陷入被动。
建议购房人提前咨询律师认购书有什么作用,或者请律师协助签订认购协议,不能盲目签订。
2.一房二卖法律后果?如果防范一房二卖?
一、何谓谓一房二卖?
就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所以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一是销售已经被人购买或者认购的房屋,如个人之间的二手房交易,双方只是草率的签订了简易合同,未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事后房主将房屋卖给他人;购买商品房未依法在网上签约备案,开发商事后将房屋卖给他人;开发商为筹集资金,以相对低价为诱饵,以交押金、定金方式“卖房”,用收条代合同,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楼盘开发完成后再将房屋卖给他人。
二是销售产权受限的房屋,如开发商因资金紧缺,为偿还材料款或其他借款将房屋抵偿或抵押,但又均未办理抵押或过户手续,以致出现重复抵偿、抵押或出售的现象;私自将法院已查封的房屋出卖给他人。
三是“黑市”开发,如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将个人私房开发成“商品房”出售,因为此类住房无法取得房产证,极易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
二、一房二卖的房子归谁
1、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
这种情形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三、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
在“一房二卖”纠纷中,房屋的所有权按下列原则处理:
1、如果在几个购房人中,有办理完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的
该房屋的所有权就由该购房人取得,我国对房地产权属的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形成、转让、变更、终止、灭失等,都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只有进行登记、办理产权证后,该房屋才是真正属于你的。
这就提醒广大购房人,要尽可能要求房地产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尽早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几个购房人都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这种情形由房屋的合法占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其中一个占有人基于合法的原因(合同),已经拿到房屋钥匙、搬入该房屋居住的,由该购房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四、如何预防一房二卖的发生?
1、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
根据目前的房屋买卖交易设置,二手房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
2、在买房前查清楚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正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间还有一段时间。由子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卖房者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将房屋以较高价格转让给第三人。
3.离婚后房产纠纷,一方不配合怎么办?
王某与李某是一对结婚三年的年轻夫妇,婚后共同出资,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办理了房产证,产权证有夫妻两人的名字。日前,他们因感情等问题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房子给了王某。
如今,王某担心这是李某一时的情绪,将来可能不配合其办理房子过户手续或者反悔协议内容。协议离婚后,如果遇到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
协议离婚中,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等此类情况偏偏居多。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急于离婚或赌气离婚,离婚之后开始对房产分割反悔,从而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起诉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那么,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理过户。
如果对方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二、如果一方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会受理。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处分。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离婚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实践中,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大中城市的房管部门即以此为据,对仅凭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单独办理房屋过户不予受理。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