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继承人恶意转移房产,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6-09 浏览次数:(2020)鲁1092民初2184号韩某某诉王某某、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担任原告韩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获得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胜诉判决。本案系继承人恶意转移房产的典型案例,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2021)鲁10民终98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后被告对一审、二审判决均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经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依法作出驳回其再审申请。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民申3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某,女,1978 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强,山东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女,1965 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某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1977年X月X日 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冬,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瑞霞,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律
再审申请人毕某因与被申请人韩某及二审上诉人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 2021 )鲁10民终98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 已审查终结。
毕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撒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审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证据一,房地产转让定金合同、原房主于某及威海华文某公司刘某证人证言,用以证实涉案房产的购房全款系王某婚前支付,该房产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提交证据二,威海华文某公司企业信息;提交证据三,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第1号公告文件,证实根据该规定,近亲属之间的房屋过 户给予计税价格的优待,王某与毕某房屋买卖真实有效,因该税务政策,只能签订0元买卖合同;提交证据四,毕某中信 银行和民生银行的交易明细,证实王某因父亲治病等原因向毕某借款,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毕某,是因为王某欠付 的款项,并不是无偿转让。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王某与韩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系王某本人书写,不能排除系韩某自行用电脑登录王某微信并伪造聊天记录的可 能性,不能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三、毕某某与王某在一、二 审中均书面申请法院调取王某向于大明支付购房款的相关凭证 并要求联络于大明本人,但一、二审法院均未调查取证。四、毕某取得涉案房产属于善意取得王某取得涉案房产,有依法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与毕某之冋的房屋买卖并不损害任何 人的合法权益,毕某对王某取得涉案房产的过程并无知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毕某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于 大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询问,其书面证言本院不予认定;证 人刘某陈述其为于某与王某关于涉案房产买卖提供中介服 务,毕某提交的房地产转让定金合同系其公司出具并由其所写,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均会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购房款由买方直接 交付卖方不经过中介公司,本案涉案房产买卖的具体过程及购房 款交付情况由于时间太久已经记不清楚。毕某申请再审主张涉 案房产购房全款系王某婚前支付,其提交房地产转让定金合同、 刘某证人证言及于大明书面证言,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毕某主张其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系因税收政策只能签订 0元房屋买卖合同,提交威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公告文 件关于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之间按申报价格交易价格征税的 政策用以证明,证据不足。毕某提交其与王某之间银行交易 明细,用以证明王某向其借款及双方之间房屋过户并非无偿转 让,该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关于王某与韩某的聊天记 录,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并无不当。关于毕某申请调取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决定是否准许,亦无不当。王某、韩某、王某、毕某作为家庭内部的成员,对涉案房屋的情况应当了解,其善意的标 准也应当高于家庭外一般人员的标准。毕某主张其对王某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的情况并不知情,其构成善意取得,与常理不符。综上所述,原申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毕某的再审申请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某的再申申请。
审 判 长 宋智慧
审 判 员 刘成军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民申3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某,女,1978 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强,山东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女,1965 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某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1977年X月X日 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冬,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瑞霞,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律
再审申请人毕某因与被申请人韩某及二审上诉人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 2021 )鲁10民终98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 已审查终结。
毕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撒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审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证据一,房地产转让定金合同、原房主于某及威海华文某公司刘某证人证言,用以证实涉案房产的购房全款系王某婚前支付,该房产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提交证据二,威海华文某公司企业信息;提交证据三,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第1号公告文件,证实根据该规定,近亲属之间的房屋过 户给予计税价格的优待,王某与毕某房屋买卖真实有效,因该税务政策,只能签订0元买卖合同;提交证据四,毕某中信 银行和民生银行的交易明细,证实王某因父亲治病等原因向毕某借款,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毕某,是因为王某欠付 的款项,并不是无偿转让。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王某与韩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系王某本人书写,不能排除系韩某自行用电脑登录王某微信并伪造聊天记录的可 能性,不能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三、毕某某与王某在一、二 审中均书面申请法院调取王某向于大明支付购房款的相关凭证 并要求联络于大明本人,但一、二审法院均未调查取证。四、毕某取得涉案房产属于善意取得王某取得涉案房产,有依法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与毕某之冋的房屋买卖并不损害任何 人的合法权益,毕某对王某取得涉案房产的过程并无知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毕某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于 大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询问,其书面证言本院不予认定;证 人刘某陈述其为于某与王某关于涉案房产买卖提供中介服 务,毕某提交的房地产转让定金合同系其公司出具并由其所写,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均会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购房款由买方直接 交付卖方不经过中介公司,本案涉案房产买卖的具体过程及购房 款交付情况由于时间太久已经记不清楚。毕某申请再审主张涉 案房产购房全款系王某婚前支付,其提交房地产转让定金合同、 刘某证人证言及于大明书面证言,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毕某主张其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系因税收政策只能签订 0元房屋买卖合同,提交威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公告文 件关于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之间按申报价格交易价格征税的 政策用以证明,证据不足。毕某提交其与王某之间银行交易 明细,用以证明王某向其借款及双方之间房屋过户并非无偿转 让,该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关于王某与韩某的聊天记 录,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并无不当。关于毕某申请调取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决定是否准许,亦无不当。王某、韩某、王某、毕某作为家庭内部的成员,对涉案房屋的情况应当了解,其善意的标 准也应当高于家庭外一般人员的标准。毕某主张其对王某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的情况并不知情,其构成善意取得,与常理不符。综上所述,原申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毕某的再审申请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某的再申申请。
审 判 长 宋智慧
审 判 员 刘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