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为借款伪造公章担保,但不构成诈骗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有什么不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2-16    浏览次数:
合肥经济纠纷律师 
我国诈骗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司法实践中应特别注意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别。不少民事活动确实存在不规范问题,但不能仅仅以民事活动中存在虚假因素就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见之于客观,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需要结合其客观行为方式来判断。对此,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客观表象都列举了明确的参考依据。司法事实践中,多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合同签订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资金有无用于约定用途、是否挥霍资金或者用于违法犯罪、合同不能履行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等客观事实。
下面举出一则借贷纠纷案例,法院以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满足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作出了无罪判决。判决书可参见:(2019)浙刑终188号
合肥经济纠纷律师 
综合本案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许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虽然伪造印章与出借人签订担保,但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担保,即价值四千余万元的抵押物。虽然抵押物系重复抵押,但是只是用于银行贷款,抵押了两千万元,因此尚存余值。况且,许某某与任某1曾就该抵押物办理公证。由于房地产抵押状态属于公示信息,因此任某1对房屋存在抵押应属明知,即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构成。同时,许某某愿意提供抵押,也说明其有还款意愿。
二、被告人有履行能力:
法院查明,借款时许某某等人有某公司两亿余股股票,且有未抵押的房产等,综合价值足以偿还任某1的五千万借款。另外,许某某也通过股权质押、资产抵押等方式筹集资金,向任某1还款。基于被告人的资产状况以及还款行为,现有证据不仅不能证明被告人没有还款能力,更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被告人有还款意愿与还款行为:
从借款的用途来看,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不存在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和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借款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能继续履行是因为许某某等人被关押这一客观原因导致的,被告人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行为。
……
综上,原判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但许某某伪造鼎立科技公司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