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不等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34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民法典第634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634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通常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为满足生活或经营所需而发生的交易,在我国常常用在房屋及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买卖中;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必须在三次以上,且期限必须是确定的;
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举例来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5%,收货后付至75%,机器调试合格后付至90%,余款两年内付清。这个案例中的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
表面上看,附条件分次付款好像也是分期付款,实质上二者存有很大的差异性。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期限必须是明确的,而且是必然会发生的;附条件分次付款,虽然也是多次进行,但有的付款并不是必然发生,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上述案例中,付至90%的前提条件是机器调试合格。若是机器调试不合格,付款就不会发生。
区分的意义:
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意义在于,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然也就不能适用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的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634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民法典第634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634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通常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为满足生活或经营所需而发生的交易,在我国常常用在房屋及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买卖中;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必须在三次以上,且期限必须是确定的;
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举例来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5%,收货后付至75%,机器调试合格后付至90%,余款两年内付清。这个案例中的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
表面上看,附条件分次付款好像也是分期付款,实质上二者存有很大的差异性。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期限必须是明确的,而且是必然会发生的;附条件分次付款,虽然也是多次进行,但有的付款并不是必然发生,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上述案例中,付至90%的前提条件是机器调试合格。若是机器调试不合格,付款就不会发生。
区分的意义:
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意义在于,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然也就不能适用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的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