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模式之辩 合肥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看“跳单”维权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2-12 浏览次数:2月11日消息,一直以来,虚假房源、阴阳合同、服务差等现象在房产中介行业中时有发生,且高佣金也为购房者不满。因此引发的诸如“跳单”等行为也偶有出现。
据易居研究院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上海地区5000万以上的住宅成交成交量已经从2010年的51套增加至2021年的307套,呈上涨趋势,而对于这部分交易额较高的房产,其佣金数目也较大。
数据显示,目前,在国内的二手房交易中,约有85%的交易是由中介机构完成。据平安证券预计,2024年全国房产交易总额将达到30.7万亿元,我国经纪服务佣金收入将达5078亿元。至于具体佣金标准, 各地也不尽相同。在北京,房屋中介费由买方承担,而在上海、广州、成都城市,中介费则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以链家为例,上海买方付成交价2%、卖方出1%。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纪舸律师解释,“跳单”,是指业主只在一家中介挂牌。由于中介费是双向收费,既向业主收,也会向购房者收。购房者与业主经过中介介绍后,双方为了节省高额的中介费,私下随便找一家新中介,只要新中介帮忙办手续和贷款,中介费低廉;或者双方自己去办过户和贷款手续。《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纪舸律师解释,“跳单”,是指业主只在一家中介挂牌。由于中介费是双向收费,既向业主收,也会向购房者收。购房者与业主经过中介介绍后,双方为了节省高额的中介费,私下随便找一家新中介,只要新中介帮忙办手续和贷款,中介费低廉;或者双方自己去办过户和贷款手续。《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纪舸律师进一步解释,如果业主并未与中介签订独家代理协议,业主在多家门店挂牌,原中介并未提供交易机会、媒介服务等,这时难以构成“跳单”,中介追讨中介费机率不大。但如果是业主和购房者主动找新中介帮忙办手续和贷款,而新中介之前没有接触过这套房源。这些情形如果经过律师和法院的查明,业主和购房者就要支付一定的中介费。
知名地产分析师严跃进对记者表示,事实上,对于中介来说,关于跳单业务的处理,其实有一套成熟的方式,因此若是真有跳单,维权的难度并不大。另外有一点需要明确,即跳单是违法行为,从道义上说也是侵害了中介机构和人员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房产中介也在进一步加速行业洗牌,去劣存优。
为了促进二手房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我国部分城市在规范房产中介方面也开始试水。去年,杭州和上海就出台了相关措施,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2021年11月19日,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正式在深圳市住建局官方房地产信息平台上线,首次引用了“单边代理”模式。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曾指出,房源“独家”销售将会倒逼卖方更为谨慎地选择为其服务的中介。这一模式,将会打破现有行业竞争格局,业内所有的中介机构不论大小均有平等的服务机会,企业比拼的不再是资金与规模,而是信誉与服务、专业与能力。此外,从“多方委托”变为“独家委托”,也减少了“跳单”的可能性。
然而,有业内人士则认为,短期内,房产交易“中介模式”还不可能被完全取代,但有利于房产中介加快回归服务行业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