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合肥律师技能分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2-23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典型性的细分领域,其中工程款支付纠纷系该种类型中的大头,由于其需要大量的建筑工程知识和相关较精专的法律知识,以至许多青年律师在面对此类型的案件纠纷时,往往一头雾水不知从何下手,故在此笔者拟向此些青年律师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些入门技巧,以帮助有志于作此类型细分领域案件的青年律师顺利迈出第一步。
△△△△△△△△△
(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
1、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
发包人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2、承包人(承包单位、施工企业)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
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4、实际施工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应该系特指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借用建筑企业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转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工程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人等情形。
综上几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概念,我们大概可以描绘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条由上往下的“食物链”: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
(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中常见违法情形的法律概念
1、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2、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挂靠
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挂靠行为具体有以下特征:
(1)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够的民事主体利用了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了工程。
(2)利用他人资质的民事主体向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上交一定数额的费用。
(3)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挂靠方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司法实践中挂靠方多为个人、合伙、资质差的建筑企业。
(5)挂靠一方在对外时往往以被挂靠企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
(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焦点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中,往往系下游向上游主张工程款,由于建设施工工程中夹杂着多方当事人,加上司法实践操作中频发的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想要在此种类型中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需要先对本类型案件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定性:
1、主体资格证明
在本类型案件中对合同工程款进行主张的时候,需要定位好各方相应的法律角色。一方面是合同主体的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采取书面形式,因此确认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主体比较容易,可直接用书面合同举证;另一方面是相关资质问题,即工程承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作为食物链的最底层,一般都是以劳务队等非法人形式呈现,操作不太规范,除了书面合同,最好还要采购建设物料、发放劳务工资等内容进行确切举证。
2、合同效力
食物链上一游和下一游之间往往都会签订合同:如《XX工程施工合同》、《XX工程分包合同》、《建筑施工挂靠管理协议书》等。认定合同的效力对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诉讼策略、责任主体行使抗辩权的策略都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签署无效合同的,根据《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尽管法院对在此种情形中的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有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利,但是基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场出发,法律也给予食物链中的弱势群体以主张权利的资格,但是存在前置条件——即工程需验收合格。
3、责任承担
如果相关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那么权利人可以按照合同及法律的相关约定,按部就班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自己的债权。
但是,具体司法操作中,分包、挂靠合同无效的现象频发。因此,在此情形下主张权利的下游的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需要根据案件具体证据对上游的发包人的法律角色进行定位,以明确其应承担何种支付责任。
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情形中的发包人的概念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本法条中的发包人既指建设单位,也指施工单位。但是本法条中的其他主体(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包括了施工单位,因此,笔者认为,此处的发包人应指建设单位(即业主)。
值得注意的是,纵观《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也未找到规定挂靠情形下相关主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法条。即使就宏观上的我国法律体系来看,挂靠内容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3条作了程序上的规定。
在工程款纠纷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挂靠双方对第三方的支付责任一般有两种承担方式:一是判令挂靠方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是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二是判令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意见》的第43条。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挂靠行为系违法行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主观上都存在着过错,因此笔者倾向于挂靠双方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各地法院的判例不尽相同,因此在代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当地判例来判断哪种责任承担方式对当事人最有利。
4、款项明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要对自己涉及标的工程的相关收入支出,列好简单明了的明细表单,并附上相关的财务凭证。如此债权人才能证明自己债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而如发包人等债务人也能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具体区间。
其中涉及的相关工程款的认定,较为繁细,笔者在此暂不论述。
除了上述几点外,诸如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等焦点亦是作为代理人应当考虑的内容。
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宏观上的处理公式应为:知主体,定责任,明范围。供各位年轻同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