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再入职同一家合肥公司,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23 浏览次数:员工离职后出于一些原因又重新入职同一家公司的情形在实践中常常存在,对于第二段劳动关系来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再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呢?
一、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司法裁判中法院大多都认为应当严格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无论什么情况,公司再次聘用已离职的员工都不能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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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案例
A公司、B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粤20民终218号。
(一)基本案情
A公司、B公司系关联企业。李某某于1998年5月20日入职A公司处,任职维修部工程师,后提升为维修部经理。B公司成立后,李某某同时又在B公司处工作,任职维修部经理,并与B公司签订了自2013年4月1日起生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1月15日,李某某从B公司处离职。
2015年11月17日,李某某与B公司重新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仍任维修部经理。2016年1月8日,李某某离职。李某某称人事部主管通知其离职,无任何原因将其辞退,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B公司不确认李某某的主张,称李某某在试用期内不合格,故其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依据证明李某某存在试用期不合格的情形。
(二)法院认为
关于李某某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问题。李某某从B公司处离职后,于2015年11月17日与B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某的试用期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2016年1月8日,B公司主张李某某试用不合格,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李某某原在B公司处任职维修部经理,其从B公司处离职后不到一年时间即重新入职B公司处,并重新担任原职,在此情形下,B公司与李某某仍约定试用期,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且B公司也未举证证实李某某存在约定的试用期内不合格的情形,故B公司以李某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B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A公司与B公司系关联企业,故A公司、B公司应连带支付上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裁判结果
A公司、B公司应连带支付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律师点评
1、《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从字面意思上看,不论是以下哪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再设置试用期:
(1)第一次劳动关系中试用期已满,离职后再次入职相同岗位;
(2)第一次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未满,离职后再次入职相同岗位;
(3)第一次劳动关系中试用期已满,离职后再次入职不同岗位;
(4)第一次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未满,离职后再次入职不同岗位;
2、实践中仍有争议
通过对该类案件进行检索,我们发现在司法裁判中,此种情形下法院大多都认为应当严格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无论什么情况,公司再次聘用已离职的员工都不能约定试用期。
但是也仍有部分法院对该条文的适用比较灵活,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如用人单位再次聘用离职员工,则可以与其再次约定试用期。例如,在(2016)云0112民初7535号判决书中,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虽然原告与被告系第二次建立劳动关系,但原告第二次入职的时间距离第一次离职已二年余,其工作能力等条件可能发生变化,而单位对此未必完全掌握,故本院认为前述法律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理解为在同一段劳动关系前提下更为恰当,故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可以对同一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律师建议
虽说当前实践中要求《劳动合同法》修法的声音越来越强,认为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过于死板,如果用人单位对重新招聘入职的劳动者所安排的工作岗位,与该劳动者原工作岗位有变化,或用人单位存在技术升级、产品换代、转产等情况时,确实有对重新入职的劳动者工作技能进行新的考察的需求。但在《劳动合同法》未修改之前,我们建议为保险起见,用人单位对于离职之后又重新入职的员工还是不要约定试用期为好。
五、扩展阅读
1、试用期的法定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有两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