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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比近四成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25    浏览次数:
12月24日,笔者从佛山市中级法院(下称“佛山中院”)获悉,该院近三年来,共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共3663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比达37%。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发生在流通环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少买卖合同纠纷是由于买卖双方或一方缺乏诚信意识导致的。
买卖双方非诚信交易引纠纷法院不予支持
房地产市场参与主体需诚信交易,如买方明知房屋存在违建,却依然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因买方个人原因无法办理按揭,却向有关部门投诉卖方房屋存在违建、存在合同欺诈,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2018年6月6日,经中介公司介绍,原告李某相中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一套复式房,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到出售的房屋进行查看,对于房产证内容及房屋现状,包括房屋顶楼加建等都已知悉了解。随后,李某与被告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158.8万元,同时约定了定金、按揭付款的方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然而,原告李某在支付定金后,因个人征信问题一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其后,李某向相关部门投诉涉讼房屋存在违建,更以合同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及其它损失共计16.1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在明知房屋顶楼加建部分有可能属于违章建筑的情况下,仍愿意并主动推动涉讼合同继续履行,故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的情形,对李某关于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订立合同之前对涉讼房屋是否具有瑕疵是知情的,房屋无法交易的起因在于李某资金不足,并非房屋违建所导致。
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政务短信等证据分析,无法排除李某为逃避违约责任而故意投诉的情形。李某在明知房屋存在违建仍愿意签订合同,再以违建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对李某诉请不予支持。
此外,还有明知房屋改建,二房变三房却依然购买,但是事后又以房屋改建、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等多种不诚信的诉讼案件。
房地产纠纷案件增幅较明显契约精神不足
据佛山中院审理房地产案件的民三庭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佛山的房地产交易量的不断上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引发的争议纠纷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佛山中院共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共3663件。而数据显示,此类案件,从2016年的703件上升至2018年的1483件,案件增幅较为明显。
而在审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统计显示,这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比达37%以上。据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此类案件的审理来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来源于流通环节,这与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密不可分。而在这其中发现,不少买卖合同纠纷是因买卖双方或一方缺乏诚信意识导致,与市场参与主体缺乏足够的风险防控意识和契约精神有关。
比如,面对楼市热潮,一些购房者在未合理评估自身经济状况和还贷能力的情况下,超出经济实力允许,盲目地选购房屋;部分买卖双方缺乏契约精神,在信息交换上不对等甚至刻意隐瞒重大信息,不尊重合同约定、单方擅自违约等行为,缺乏诚信,欲从中获利,这些行为都将不利于地区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审理该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中,佛山中院更加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指引作用,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严格甄别合同效力,依法对涉诉违约行为的事实结果和责任分配作出认定。在合同条款不够明晰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合同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进一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定分止争,促进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自律规范,向社会鼓励倡导契约精神,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观念深深植根在市民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