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金高于合同价款是否有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次数: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卖于李某,价格为29万,首付四成,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产生违约行为则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守约方35万元。协议签订后,由于李某征信不合格贷款未获银行批准,但李某已无力支付余款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张某提出李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5万元,李某以违约金高于合同价款,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合同不因违约金高于合同价款而无效。但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李某所受的损失,李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违约金数额。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即以弥补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可能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法律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在所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或者低于所受的损失时,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变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总价款为29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35万远远高于合同价款,虽不影响合同有效性,但仍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