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郁南法院:高效化解纠纷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27 浏览次数:近日,郁南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效调解完毕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2019年9月和2020年6月,原告广东Z公司分别与被告广西Y公司、广东W公司签订了《管桩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PHC管桩给两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但自原告实际供货后,两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分别尚欠货款147026元、197680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遂于今年4月将两被告诉至郁南县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的货款。
因两起案件属同一原告,考虑到当事人往返不易,承办法官组织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在同一天上午到法院进行审理。开庭前,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的意向,于是趁热打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仔细询问当事人调解意见,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最终都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案件原告同意作撤诉处理,另一起案件双方同意调解方案,被告承诺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货款,至此该两起案件都得到有效化解。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郁南县法院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特别是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力争简案快审,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9年9月和2020年6月,原告广东Z公司分别与被告广西Y公司、广东W公司签订了《管桩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PHC管桩给两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但自原告实际供货后,两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分别尚欠货款147026元、197680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遂于今年4月将两被告诉至郁南县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的货款。
因两起案件属同一原告,考虑到当事人往返不易,承办法官组织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在同一天上午到法院进行审理。开庭前,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的意向,于是趁热打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仔细询问当事人调解意见,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最终都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案件原告同意作撤诉处理,另一起案件双方同意调解方案,被告承诺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货款,至此该两起案件都得到有效化解。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郁南县法院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特别是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力争简案快审,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