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合同纠纷中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你必须知道这些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5-28    浏览次数: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实务趋向于精细化和专业化,民事案件中的律师代理率也在逐渐提高,但对当事人而言,诉讼过程中的律师费往往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经常有当事人会将“请求对方承担诉讼过程中所支付的律师费”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但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之外,法律对于合同纠纷也仅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中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不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本文除对合同纠纷中能够请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情形进行总结外,还将对当事人请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以此对不满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情况下的律师费承担问题进行总结。
前言
(一) 在合同纠纷中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情形
1、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法院此时会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虽然民法典未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进行明确,但根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律师费也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此类诉讼中对律师费进行主张。
(二) 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合同未约定的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主张律师费的处理情况
1、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主张律师费的相关案例
(1)钱**、麻**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初5128号
法院认为:原告钱**根据其自身诉讼利益需要,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但是,该律师费用并非本案所必要的支出,原告钱**请求被告麻**、麻**赔偿律师费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2)苏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初5078号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苏某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3)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4138号
法院认为:关于绿地公司主张的第四项诉请,《承揽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损失,根据损失可预见原则,绿地公司要求晓清公司承担涉案律师费损失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
(4)北京首邮实业发展总公司邮政器材中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终12677号
法院认为:此外,首邮实业公司上诉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做出清晰明确的约定,亦不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2、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律师费的相关案例
(1)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
裁判要旨:尽管协议未对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但协议约定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定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守约方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汉能公司是否应承担西航港公司所支付的12.6万元律师费。本案纠纷系因汉能公司未依约偿还《厂房资金合作协议》中的1.455亿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产生,上述协议虽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厂房资金合作协议》第7条明确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汉能公司存在违约,西航港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西航港公司提交了其与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其为实现案涉债权实际支付律师费12.6万元。
庭审中,西航港公司提出(2016)川01民初1307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为川致律民代(2016)第515号,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发票为20865054(9.1万元),该款项加本案律师费共计21.7万元,由西航港公司一次性转入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对此,汉能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汉能公司关于本案发票金额与另案混同的主张不能成立。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类型、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数额并未超出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原审法院将该12.6万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支持西航港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
(2)潘**、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11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未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守约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支付的律师费用,法院可根据案件难易、收费标准、诉请支持程度等因素等,对律师费酌定支持。
本院认为:潘**主张泗县农商行应支付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万元。泗县农商行则认为潘首相此节主张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因泗县农商行未按约兑付案涉存款本息,致使潘首相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故泗县农商行应当承担潘首相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潘首相主张泗县农商行支付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为150万元,该数额虽然未超出2013年2月4日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但鉴于案涉律师代理费的数额系潘首相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协商确定,且本案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同时亦考虑合肥律师服务市场收费标准、潘首相诉请支持程度等因素,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泗县农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万元。
关于泗县农商行应否赔偿潘首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问题。一审法院对律师费和差旅费的认定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银行对潘首相的赔偿数额、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等综合因素,并无不当。
(3)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法院认为: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徐**、苏州市浩大商业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终7390号]
法院认为:徐德玉在对账单上承诺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欠款,但未能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浩大公司根据约定要求徐德玉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徐德玉违约导致浩大公司采取诉讼方式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属于合理的损失范围,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浩大公司要求徐德玉支付货款11417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 在律师分析与建议
通过对前述案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主张律师费的原因基本都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同时也没有其他合法依据;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当事人有关律师费的诉讼主张,但对于具体金额部分,当事人所提交的律师费发票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法院同样会考量案件难易程度、收费标准、诉请支持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律师费进行酌情调整。
除此之外根据法院的裁判观点,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种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律师费的例外情况:在一方违约(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不得以采取诉讼方式要求对方支付相关款项的情况下,即使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没有对律师费支付问题进行明确约定,绝大多数法院也认为此时律师费属于因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虽然绝大多数法院在前述情况下都会认定守约方有权在诉讼中向对方主张律师费,但毕竟在实践中也存在少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因此,我们建议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尽可能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